家住湖南省沅陵县荔溪乡的蔡某夫妇抱着3个月大的女儿第四次到沅陵县某医院接种疫苗。晚上,他们发现女儿脸发凉,鼻子和口腔有带黏液血丝,当即送医院急救。救治无效,女儿死亡。经蔡某夫妇同意,医院委托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尸检,出具意见为“病毒性感染,有可能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农村讲究死者为大,入土为安。蔡某夫妇埋葬了女儿。在与医院协商赔偿的过程中,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分歧,经协商,双方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然而,该中心以尸体解剖后提取的检材没有保留,仅依据送检的病理切片无法得出死亡原因为由不予受理。蔡某多次找到沅陵县某医院要求赔偿,医院均以蔡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医疗事故为由予以拒绝。
蔡某夫妇无奈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责令被告沅陵县某医院举出其医疗行为与原告蔡某女儿死亡无关的证据,包括接种人员的接种证、医院的接种记录等。但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证据。沅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本应严格遵循《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实施接种,但接种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没有查验接种证并做好记录,且在纠纷发生后,没有对疫苗批次药品及现场实物进行封存,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据此,沅陵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女儿死亡赔偿金46万余元,丧葬费2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共计53万余元。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怀化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