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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推荐:地域不同受害赔偿差几十倍 同命应同价!

 

发表时间:2015/6/9 10:33:49 来源: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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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成都商报记者查询到40余份民事判决书。这些民事判决书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刑事案件发生后,家属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方式,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40余份民事判决书涵盖了广东、福建、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山东等全国多个省市。就刑事案件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各地法院都有王理乾律师遇到的情况,判决不一,甚至存在两地相距不过百公里,但赔偿金额相差25倍这种情况。

    案件一

    案情:枪击致人死亡

    案发地:资阳

    法院判决:

    丧葬费、误工费和交通费成立,死亡赔偿金请求不成立。家属获赔约1.9万

    判决依据: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1995年6月27日晚,资阳雁江区老君镇礼复村发生一起枪击案。因争吵纠纷,当地村民徐中新用火药枪朝荣建芳头部开了一枪,击中其左脸部,致使荣建芳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徐中新逃亡外地,直至2011年11月17日才被抓捕归案。2013年11月,因故意杀人罪,徐中新获刑12年。

    此后,荣建芳家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中新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304747元。最终,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丧葬费、误工费和交通费成立,死亡赔偿金请求不成立。最终,去年4月,法院判决徐中新赔偿18976.5元,不到1.9万元。

    案件二

    案情:故意杀人

    案发地:内江

    法院判决:

    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请求均得到支持,精神抚慰金请求被驳回,家属获赔50余万

    判决依据:

    《侵权责任法》

    1995年8月,内江市中区高坝机械厂底楼办公室也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当地居民肖某因不满游某多次以举报其经济问题要挟,遂决定杀人灭口。8月15日晚,肖某许诺给许某、罗某财物,并给二人潜逃费10000元,敲定杀手。次日11时30分许,许某、罗某等人将游某杀害。多年后,公安机关侦破此案。2013年2月,肖某、许某、罗某等一干人悉数获刑。

    该案刑事部分结束后,游某之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害方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552326.5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5万元。最终,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驳回游某之子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但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请求均得到支持,总赔偿金额为500326.5元。

    法/律/根/源

    《侵权责任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法官认识不一,结果迥异

    就地理位置而言,以上发生在内江、资阳两地的案件地域相距不过百公里。两案作案手法相近、甚至就连判决时间也差不多。最终判决结果上,却存在很大差别。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法院的判决依据不同。其中,内江法院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而资阳雁江区法院依据的则是《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成都商报记者梳理手中掌握的40余份受害人方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判决书,虽然判决迥异,但判决依据基本上是两个:采用了《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金、残疾人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均能得到支持。部分判决,甚至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而以《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为依据的,则将赔偿局限于物质损失上面。于是就会出现这样的状况:不仅不同地区法院,不同法官会对相似事件作出不同判决。甚至同一个法官,如果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判决也不相同,两者赔偿额相差数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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