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界,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即由国家代替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刑事被告人,对那些毫无过错的受害人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
施鹏鹏认为,推行该制度的难点在于操作,“哪些类型案件的受害人该获得赔偿?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精神赔偿要不要纳入?这不是一个很简单就能得出答案的问题,需要调研”。
他认为,目前,更现实的选择是鼓励各种民间组织介入此类救助。
针对交通肇事罪实刑率低的问题,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法官曹宁曾于去年撰文建议,牢牢把握好缓刑适用原则,给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戴上“紧箍咒”。
文章建议,建立一套有效的刑民结合的处理机制,要树立“民、刑并重”理念。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中,甚至要“先民后刑”,充分运用查封、扣押、敦促保险理赔等措施,提高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率,敦促被告人在宣判前及时、足额给付赔偿款,避免案件生效后再启动强制执行措施的被动局面。另外,要强化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力度,对于因判处实刑而不能主动配合甚至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要加大对其财产的执行力度,穷尽各种执行措施,确保生效判决得以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