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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关注:男子酒驾撞死交警逃逸 赔偿140万获缓刑

 

发表时间:2015/3/31 10:45:48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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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6月,重庆一男子酒后驾车撞伤执勤警察后逃逸,当事警察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肇事男子家人和单位赔偿被害人14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日前,肇事男子被一审判处缓刑。

    多年来,开车撞人导致伤亡后,如果能积极赔付,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认罪态度好,大多被判处缓刑。这种方式一直存有争议,反对者认为这是“以钱赎刑”。针对本案,有人认为,交通肇事导致伤亡,有的甚至还有逃逸、酒驾等情节,如果重赔偿而轻惩罚,在情理上难以理解和接受,也影响到法律的威慑效果,有的人甚至将本案理解为“140万元可以买警察一条命”。

    对此,律师和专家却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公众的担心是由于未厘清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积极赔偿理应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考量。

    打工仔驾车撞倒警察后逃逸

    2014年6月26日20时50分,范某酒后驾车路遇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化龙桥大队副大队长王某、蒋某执行任务。

    范某发现执行任务的警车,为逃避检查,加速变更车道通过,因操作不当在变更车道时先将警车左后方撞坏,后又将王某撞倒,致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范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2时许,民警将其抓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2毫克/100毫升。

    2014年7月2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范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范某所在单位及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等14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所在单位及家属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共计140万元,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被告人范某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中国青年报记者通过多个渠道获悉,范某并非坊间传言的“背景深厚”,而是一名普通的打工仔,为一名火锅公司的老板开车,事发时驾驶的奔驰车是公司车辆,并非自己所有。

    此外,范某的父亲身体瘫痪,整个家庭平时靠其开车的收入维持生计。

    记者获悉,事发之时,王某等人并非查酒驾,而是执行交通管控任务。此前,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进行侦办,检方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未涉及妨害公务罪。

    积极赔偿140万元后获缓刑

    我国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针对本案中的具体情形,范某应如何判罚?一位不愿意透露身份的律师做出了自己的解读。

    本案中,范某逃逸时,现场还有警方人士,救护车也及时赶来,逃逸未影响救治,范某是否逃逸与王某会否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联,不应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而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换言之,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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