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情谊引发侵权 无需考虑是否好心
我国立法上目前对“情谊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日常生活中由情谊因素引发的侵权纠纷却时有发生,且种类繁多。
对此,广州白云法院的李法官表示,这些基于情谊而实施的行为,原本属于家庭、社交习惯、风俗、道德调整范畴,有时也会进入到法律视野。
“情谊行为可能因为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进而构成侵权。”李法官说,情谊外化为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的评价,任何行为在做出时,都必须履行起码的安全注意义务,不能对他人合法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情谊行为亦不例外。
李法官介绍,情谊因素引发的侵权案,在侵权的认定上与一般侵权案没有不同,无需考虑到好心不好心的问题。
李法官认为,认定情谊行为侵权的关键在于“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应是一个善良的理性人标准,但同时要结合当时具体的情形。举例时下常有的搭载情形,司机搭载朋友,那最起码的就要告知相关重要信息,按规章驾驶,如果出现意外都及时救助。否则,初衷再好,一样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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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搭载朋友出车祸 车主赔偿3万多元
2013年1月11日下午时分,肖某的小客车在广州白云路段,撞上了小陈的无牌摩托。这次事故里,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纠纷在于,小陈车上,还无偿搭载着熟人毛毛。 毛毛胸椎骨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为此,毛毛起诉要求双方车主和保险公司等,共计赔偿20余万元。
对此,涉事方都有意见。小陈说,他和毛毛本是同事关系,也是毛毛主动要求搭乘,他是无偿帮忙。这一点,也得到了毛毛的确认。
法院一审认为,既然事故两个车主都各自承担一半责任,小陈好心搭载,是可以相应减轻其责任。因此,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小陈承担4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3万余元。
2.吊扇砸伤客人 同事房东各担半责
小婵和小刘原本是同事关系。2012年7月的一晚,小婵去小刘出租屋做客时,天花板上高速运转的吊扇突然掉落,小婵的鼻头几乎被横切,露出鼻骨。
康复后,小婵将同事和出租屋的房东一起告诉法庭,要求赔偿两万多元。
广州白云法院经查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刘和房东应该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