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离婚不离家 女子报警称遭前夫“强奸”

 

发表时间:2015/3/24 23:49:24 来源: 重庆商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表面上和和气气,其实我和他就是个经济共同体而已。”陈芳说,随着女儿慢慢长大,自己和丈夫貌合神离的生活,她也全看在眼里。虽然事过多年,但自己对丈夫曾经的背叛仍解不开心里疙瘩,对那一纸约束也看淡了,全部精力都扑在女儿身上。

    “模范夫妻”隐瞒离婚

    当肖渊(化名)夫妇离婚多年的消息在朋友圈传开,着实让人大吃一惊,因为他们是长年出双入对、看上去恩爱有加的“模范夫妻”。

    “其实离婚并非由于感情破裂,而是双方家庭的因素。”肖渊介绍,他和妻子感情并没出现问题,而是婆媳关系处得不好,最终让两人在8年前选择了离婚。

    “这也算是一种家丑吧,不好对外声张。”为了顾全颜面,两人在离婚后不仅住在一起,在共同的交际圈中,也隐瞒了离婚消息。

    感情尚存给对方机会

    54岁的赵健(化名)家住南岸区上新街,早年长期跑货运,1998年,妻子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与其离婚。“当初感情仍在,离婚也是一时冲动。”他说,冷静下来,妻子回忆当初两人的甜蜜时光,两人决定“离婚不离家”给彼此一个缓冲。

    十多年时间下来,两人照旧像平常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反而找回了曾经相爱的感觉,感情变得越来越好,两人也重归于好,挽回了婚姻。

    声音

    以退为进 好比一颗“定时炸弹”

    重庆师范大学情感专家周小燕:如果当双方感情还在,“离婚不离家”不失为一种以退为进挽救婚姻的方式,但更多的情形则可能换来对方的变本加厉。因为离婚后,双方已是自由之身,身为前妻/前夫无权干涉对方,尽管弱势一方想努力拯救婚姻,极可能适得其反,不乏有人以单身身份在外另寻伴侣,又以家里还有老婆/老公、孩子为由,抽身离开,对前任和现任都是欺瞒与不负责任。即使重构婚姻,也要在法律框架下有尊严地复合。因此,旨在给对方机会的“离婚不离家”现象,也是一种高风险的家庭婚姻存在模式,好比一颗“定时炸弹”,总体而言是弊大于利。

    “经济共同体”有民事纠纷风险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中心主任杜德俊:夫妻关系解除,但“离婚不离家”共同生活,两人难免仍是“经济共同体”,在财产方面属于“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的一般共同所有。在对外发生民事经济关系时,可能因给外界造成两人仍是“夫妻”的误解,致使在产生民事纠纷时,让自己陷入莫名诉讼当中。建议“离婚不离家”的男女双方应意识到自己独立经济体身份,在对内对外经济往来中树立起证据意识,以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一方在外有重大经济交往,另一方最好对外声明离婚事实。

    支招

    女方应构建“保护层”避免家暴

    渝北区妇联维权科科长谭莲:一般情况下,女方都处于婚恋关系中的弱势方,不乏有女性在“离婚不离家”情形下,继续遭受对方的打扰和伤害。因此,不管是基于何种原因,离婚后女方最好还是“快刀斩乱麻”,尽快开始新的生活,在情感和经济上树立独立自主意识。如有可能遭遇“家暴”风险,应在子女、邻居和物管、朋友圈等建立起“保护层”,坦明自己的离婚事实,第一时间得到帮助或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离婚不离家,强奸罪的认定,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
更多与 离婚不离家,强奸罪的认定,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 相关新闻:

 
上一篇男子被判死刑后获重审机会 警方补充侦查拖20年
下一篇今日关注:大学生救人溺亡家人获76万抚恤 正审批烈士称号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