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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猥亵儿童罪最高判5年 应对惯犯重罚

 

发表时间:2015/3/18 10:29:32 来源: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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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花都一起性侵案由女童母亲主动向媒体曝光,宁愿忍受公众对其“粗心大意”的各种指责,也要在罪犯头顶打上“聚光灯”。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家长主动曝光揭露了目前受害家庭保护体系的“短板”,以及猥亵儿童罪量刑偏轻的现实。   多名法官和律师也坦言,猥亵儿童的罪犯判刑偏轻的居多,猥亵儿童判处5年以上的法定情形只有两种,一是聚众实施,二是在公共场所实施。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就算猥亵一百个,最高也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

    “色狼”骑车四处作案

    发现单身女童就下手

    刘友刚现年37岁,四川人,有猥亵儿童的“前科”。2011年5月,他来到番禺一家普洱饲料厂工作,作案时,总是骑一辆自行车在村街巷口晃悠,四处寻找没有成年看护人在身边的女童。

    2011年7月10日上午9时许,刘友刚骑自行车到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某直街某号出租屋,进入屋内对被害人安安(案发时8岁)进行猥亵,后骑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安安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处女膜破裂。

    2012年10月7日上午9时许,刘友刚骑自行车到紫坭村某大街某号出租屋,将独自在家的被害人敏敏(案发时8岁)强行拉到出租屋大院的公用厕所里进行猥亵。后敏敏哭喊,群众闻讯赶至,刘友刚遂迅速骑车逃离现场。

    同年11月18日7时许,敏敏及其父亲在紫坭村市场附近发现刘友刚,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敏敏报案时称,被刘友刚先后猥亵过两次,第一次是6月份,因为姑姑刚好回家,刘友刚的猥亵行为未得逞。

    抗诉

    二审顶格改判4年半a

    一审时,刘友刚当庭供认先后两次对两名女童进行猥亵的犯罪事实。番禺法院认为,考虑刘友刚当庭自愿认罪,判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宣判后,番禺区检察院抗诉认为,刘友刚有显著犯罪人格,缺乏真诚悔意,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情节恶劣,被害人身心遭受巨创,危害后果严重,一审判决量刑畸轻。

    二审时,杨毅是该案的主审法官,他发现刘友刚的妻子口供证实,刘友刚曾在佛山顺德区沙湖市场附近,将一名女孩拉到附近的小树林欲行侵犯,被人发现并被抓获。后其妻子提出刘友刚犯有精神病,经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并赔偿,取得谅解而未被判刑。

    杨毅指出,刘友刚至少实施了三次猥亵儿童的行为,是多次猥亵,但证据不充分,公安机关也没有指控。二审考虑刘友刚是惯犯,而且在侦查阶段一直否认犯罪,直至一审庭审时才对所犯罪行予以供认,认罪态度不好,应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没有特殊情形的,最高刑只能判5年,刘友刚案二审法院改判了4年半,基本上是顶格判刑。

    法官观点

    猥亵儿童量刑普遍偏轻

    “我们在审查猥亵儿童的案件中发现一些问题,重要的一点是,量刑上偏轻了。”杨毅说,能够5年以上量刑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聚众实施,二是在公共场所实施。“判5年以上的情形限定在那两种太少了,如果没在公开场合,没有聚众,猥亵一百个,最高只能判到五年。”

    另外,二审法官如果认为一审判轻了,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罪犯上诉的二审不能加刑,只有抗诉的才可以加重处罚。杨毅称,尽管法官普遍认为猥亵儿童案量刑偏轻,但检方因此提出抗诉的案件只是极少数。

    最新动态

    对性侵案法援将免审查

    记者通过多方了解到,目前广州市法律援助处联合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正在推动新的法援政策,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案件,免除未成年人家庭的经济困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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