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王某死后,孙某将王某拖到厨房,开始收拾屋子。随后,她又到超市买了一个箱子,想将王某的尸体装到箱子里,但是最终没有这么做。
想到王某有业务,孙某就将王某的手机转到了王某下属沈某的手机上。谁知沈某找不到王某,就给王某的弟弟打电话。于是孙某就模仿王某的口气发短信称王某在上海出差,过两天回去。
然后,孙某到母亲家吃饭。因为一直联系不上王某,王某的弟弟不停地打电话,并说再找不到就要报警。于是,吃完饭后,在回家的路上,孙某打110报警,并到派出所投案。
判决 一审获死缓并限制减刑
在法庭上,孙某表示认罪。
二中院认为,孙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持刀刺击被害人要害部位数十刀,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耿某等四人受孙某雇佣持械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对被害人进行捆绑,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鉴于孙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另鉴于被害人对于本案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情感恶化亦负有一定责任及本案具体情节,对孙某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鉴于孙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决定依法对其限制减刑。鉴于耿某等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以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王松、耿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分别判处薛某、王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