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情侣相约殉情 男方勒死女友自首获无期

 

发表时间:2015/11/28 23:15:36 来源: 昆明信息港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亮亮说,他到火车站后,想到自己的母亲老了没人照顾,于是放弃了自杀念头,他拨打了110说自己杀人了,等了一会警察没有到,于是去春城路派出所自首。

    亮亮带着民警到大观路这家招待所,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时,确认花花已经死亡。

   

    她死了 他被判无期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亮亮因经济拮据在和花花相约自杀过程中,用皮带将花花勒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亮亮在案发后主动到公 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起因、亮亮的犯罪情节、手段、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决定 对亮亮减轻处罚。

    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亮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报记者 柏立诚

    法官提醒

    相约自杀是否犯罪分4种情形

    西山区法院法官李文华告诉记者,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本案中,亮亮与花花相约,在花花自杀不成功的情况下,亮亮用皮 带勒死了女友,当女友死后,亮亮放弃了自杀,他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相约自杀是否一律构成犯罪?李文华认为,可分4种情形。

    第一种,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的,不存在犯罪问题。

    第二种,相约一方先杀死对方后,再实施自杀行为未逞的,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三种,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逞的,未逞者的行为与对方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也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相约双方同时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死亡一方未逞的,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其行为与对方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综合判定。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大成律师
更多与 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大成律师 相关新闻:

 
上一篇[南宁律师] 拆迁户为骗房伪造证件虚构“儿媳”获刑
下一篇丈夫服刑期间死亡 妻子上访敲诈政府13次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