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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控杀人死缓变无罪 法院认定多项证据非法

 

发表时间:2015/11/1 10:09:36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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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男子被控杀害前女友被判死缓

    终审排除多达11非法证据作出改判

    6年半前,22岁的陈灼昊和同学发现,他的前女友张某某陈尸广州新塘某出租屋。一个多月后,陈灼昊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拘,一审重审都被判处死缓。但陈灼昊坚称自己没有杀人并提出上诉,最终上演了“生死逆转”——昨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排除多项非法证据后,终审宣判被告人陈灼昊无罪。

    文、图/广州日报记者方晴 通讯员曾洁赟

    案情回放

    妙龄女子陈尸出租房

    2009年1月15日,20岁出头的张某某被发现陈尸广州天河新塘西约新村某出租屋,发现尸体的是她的前男友陈灼昊和同学杨帆。

    陈灼昊与死者张某某都来自湛江雷州,2005年的一次聚会后,两人成为情侣并同居。2008年11月张某某提出分手,并搬到邻栋的出租屋居住。

    随后,张某某有了新男朋友,但仍与陈灼昊保持来往。2009年年初,两人的同学兼老乡杨帆来到广州,暂住陈灼昊家中。2009年1月13日傍晚,三人在陈灼昊的住处吃过晚饭,张某某逗留至22时许提出离开,陈灼昊遂将张某某送回其住处。

    1月15日,远在雷州的张父联系不上女儿,便请求陈灼昊帮忙寻找,当杨帆陪同陈灼昊进入张某某住处并发现其尸体时,杨帆随即报警。

    前男友被控故意杀人

    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因口鼻部被捂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并且体内检验出有安定成分。经勘查案发现场发现,出租屋内锁功能完好,未见撬压痕迹,阳台也完好封闭,侦查机关在现场房门上提取到一枚陈灼昊的手印。

    2009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陈灼昊家中搜查出死者张某某的手机、挂包等私人物品,并将其传唤归案。

    同年12月1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灼昊犯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称:陈灼昊在张某某的出租屋内与其发生争执,陈灼昊用手捂住张某某的口鼻并将其按倒在床上,致张某某死亡后逃离现场。

    陈灼昊归案后,曾作出有罪供述。他称,当晚送张某某回家后,两人发生争执,自己便用手捂住张某某的口鼻并将其按倒在床上致其窒息死亡,之后将其尸体摆放好盖上被子。

    坚称没有杀人提上诉

    据此,广州中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灼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5299.5元。陈灼昊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重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灼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34172.5元。

    陈灼昊仍然不服,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才作的有罪供述,多份审讯笔录是侦查人员写好了以后让他签名的,侦查人员在搜查其住所时没有搜查证,搜查所获得的多项物证并非来自自己住处的物品,身体状况跟踪记录上的个人签名不是自己所签,坚称自己没有杀人,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为何改判

    排除非法证据后无法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在庭审中,陈灼昊和辩护律师向广东高院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针对“无证搜查”问题,参与陈灼昊住处搜查的证人肖某谦在庭上称,他记不清搜查时有没有出示搜查证,认为遇到紧急情况可以不出示。

    经过检辩双方交叉询问,辩方提出,肖某谦的证词不能解释搜查证日期与被搜查人署名日期不一致的原因,其搜查行为属于无证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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