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3日,潘帆、方晴最终离婚,两个孩子由潘帆抚养,方晴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杨金美窝在家里的沙发上,抱着俩孙女嚎啕大哭。
两 人离婚后不久,方晴便和孩子中断了联系,再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而潘帆则经常以工作繁忙为由,将孩子丢给父亲和母亲。眼见着两个孩子大了,用钱的地方多 了,杨金美实在无力承担,2015年3月到4月底,她多次联系儿子和前儿媳,希望他们给些生活费,可两人都找借口推脱了。
2015年5 月初,潘帆从外地回家办事,顺道看了一下两个孩子。那段时间流感严重,两个孩子都得了重感冒。见女儿流着鼻涕发着高烧,潘帆有些心疼,指责母亲:“你是怎 么带孩子的?把孩子搞成这样。”杨金美很委屈:“你现在知道关心孩子了,以前没钱买奶粉的时候你咋不管?现在孩子病了,你反倒怪我们,有你这样当儿子的 吗?”说着说着,杨金美大哭起来。潘帆见状,拿起衣服就出了门,此后再也没回来,连个电话都没打。
挑战“世俗潜规则” 老人索要“带孙费”
我只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让儿子和前儿媳知道抚养子女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给带孙费既是对我劳动的尊重,更是一种知恩图报的表现。
杨金美越想越气,凭什么自己出钱出力带孙子,还得忍受儿子的埋怨。2015年5月5日,她一怒之下将儿子潘帆、前儿媳方晴告上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两人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30日她抚养两个孙女所支出的33600元“带孙费”。
2015 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杨金美向法官阐述了她上诉的原因:“我虽然是两个孩子的奶奶,但没有抚养两个孩 子的义务,也不是他们的监护人,我只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让儿子和前儿媳知道抚养子女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年轻人不应该有老人就该带孙子的观念,也应该 认可我们老人付出的劳动。给付‘带孙费’既是对我劳动的尊重,更是一种知恩图报的表现。”方晴却辩称:“原告是我的前婆婆,她确实一直帮带孩子,可作为孩 子的奶奶,照顾孩子也是应该的,如果这都要给钱,那是不是天底下所有亲人之间的照顾和帮助都要和利益挂钩?如果我给了钱,以后孩子出了问题,我是不是可以 向其追责?”方晴还与婆婆算起了“经济账”,她指出杨金美所说支出的抚养费33600元不是事实,在那段期间,她每月也都支付抚养费(每人500元)给潘 帆。不过,对这一说法方晴没能提供证据,潘帆对此也予以否认。
然而,潘帆却表示认可母亲的诉讼请求。他还指出,自从2007年以后,他和方晴两人因为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这么多年两个孩子一直是由父母照顾。
最 终,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 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还认为,老人向子女收取“带孙费”是合法的。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告潘帆、方晴对两个孩子负有 法定抚养义务,而作为奶奶的杨金美对两个孙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其为维护潘帆、方晴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在两人外出期间代为抚养且支付了必要的抚 养费,有权要求潘帆、方晴偿还为此而支付“带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