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被告庄某的父母均到庭为原告儿媳李某作证,支持儿媳与自己的儿子离婚。该案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与庄某离婚。
李某娘家与庄某家住在一个村子,2008年双方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女。2011年下半年,庄某告诉妻子说自己要外出打工。之后,庄某竟一直杳无音讯,其父母多方寻找未果。2013年3月,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女儿由庄某的父母照顾。同年6月,庄某父母报警查找庄某,也没有找到。今年3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庄某离婚。
法院经过查找,庄某确无下落。李某起诉时,除了在诉状上称与庄某三年互不尽夫妻义务,感情破裂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后李某申请庄某的父母出庭作证,并提出考虑到庄某下落不明,女儿先由自己抚养,抚养费等庄某回来后再另行处理。庭审当天,庄某父母来到法院,出庭为儿媳妇作证,证明儿子庄某自2011年外出至今没有回家,联系不上,称儿媳妇现在还年轻,不能被耽误了,所以对儿媳妇要求与自己的儿子离婚没有意见。法院采纳了庄某父母的证言,遂作出如上判决。(市场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