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佳获释后回忆看守所生活。资料图片
南都讯 记者刘洋 2009年7月15日,湖南娄底警方以“涉嫌抢劫”将当地居民欧阳佳刑拘,此后娄底市娄星区法院先后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8年。欧阳佳持续申诉,2014年7月14日,娄底市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欧阳佳无罪,当庭释放。昨日,欧阳佳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获赔46万多元。
湖南娄底中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肖勇、吴玉丹在娄底市娄星区金谷市场附近被5名持刀少年挟持上一辆出租车,带至偏僻处后被抢走现金65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及一条黄金项链。2009年7月13日警方将欧阳佳带走盘问和讯问,随后将其刑拘。2009年12月,娄星区法院认定欧阳佳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欧阳佳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6月,娄底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娄星区法院改判欧阳佳有期徒刑8年。欧阳佳仍不服,持续申诉。2014年7月14日,娄底中院宣告欧阳佳无罪,当庭释放。
2014年8月4日,欧阳佳向娄星区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娄星区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2014年10月30日,欧阳佳又向娄底中院提出申请。欧阳佳申请国家赔偿165万余元,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36.6万”、“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万”、“律师费及因申诉产生的其他费用26万”、“五年养老、医疗保险等3万”。其代理律师袭祥栋曾介绍,“之所以精神损害那块要价比较高,就是考虑到欧阳佳的年龄,那本该是这个孩子人生最精彩的日子,也是金钱买不回来的。”
娄底中院指出,欧阳佳依法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而娄星区法院应是此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欧阳佳案即按照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 .69元计算,其被限制人身自由1827天,故依法赔偿366660 .63元。另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娄星区法院应向欧阳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此外,针对欧阳佳提出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项目,娄底中院认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这一结果,欧阳佳昨日告诉南都记者:“没有满意或不满意的情绪,现在只想赶紧拿到钱把欠债还清,然后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