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上诉人廖某霞未用语言或者文字对邹某松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买卖涉案房产之事明确表示意见,被上诉人亦没有举证证明廖某霞曾有行为表明接受,因此应当认定上诉人廖某霞没有将涉案房屋转让给被上诉人的意思表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成立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买方
当时转交房屋钥匙及廖某霞的购房发票时,他们夫妻两人是一起过来的,怎么可能不知情呢?他们卖房时是夫妻,到现在也还是夫妻,我们当然认为从邹某松那里买房,肯定就是夫妻一起同意的。——— 欧阳先生
PK
卖方
邹某松不是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其无权处分涉案房产,其处分涉案房产也未得到廖某霞的同意或授权,廖某霞根本不知晓涉案房产买卖事宜,也没有收到任何购房款,因此,邹某松处分涉案房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原告应立即归还涉案房产并支付其占有使用费用。
——— 卖房者妻子廖某霞
专家
原告实际入住房屋19年,在此期间廖某霞也没有提出异议,廖某霞的行为实际上已经默认了买卖的存在,其自称不知情不符合常理。二审法院要求一定要有权利人书面的意思表示,但我认为要基于生活常理来判断,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判决。———深圳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婚姻法专家郭璇玲律师
专家说法
别人住19年能不知情?
深圳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婚姻法专家郭璇玲律师对二审的判决结果并不认可。她指出,婚姻法第十七条的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因此,在买卖房产这样重大的事项中,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不得以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涉案房屋是夫妻存续期间买卖的,基于对夫妻特定关系的理解,买受人认为邹某松具有代理权限,并且也支付了对价。原告实际入住房屋19年,在此期间廖某霞也没有提出异议,廖某霞的行为实际上已经默认了买卖的存在,其自称不知情不符合常理。”郭璇玲称,“二审法院要求一定要有权利人书面的意思表示,但我认为要基于生活常理来判断,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判决。”
不过,郭璇玲认为,原告在买房时没有与权利人签订合同,存在重大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