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记者 王巍) 身为多家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刘先生去世后,其再婚妻子郑女士的同学王女士拿着35万元的欠条登门讨债,声称为了给刘先生治病,她借钱给郑女士。
郑女士同意用刘先生的遗产归还这笔债务,此举却引起刘先生父母及孩子的质疑,他们认为,此举像是郑女士串通外人制造假欠条,意图谋得刘先生遗产。
缘由公司老板病故 债主讨35万借款
2011年5月,刘先生病故,他的父母、再婚妻子郑女士以及儿子小晶成为遗产继承人。刘先生与郑女士1999年成婚,小晶并非郑女士亲生。
刘先生病故后,王女士拿着两张刘先生生前其妻郑女士签的两张借条,起诉刘先生的家人还债。
第一张借条是2010年3月12日,“今借王女士人民币贰拾伍元整”,郑女士在借条上签的名。王女士说,“贰拾伍元整”应为“贰拾伍万元整”的笔误。郑女士认可,承认她确实借王女士25万元给丈夫看病。刘先生的其他家人则对此不认可,认为该笔债务为虚假债务。
2011年2月23日,郑女士再度为王女士出具一张10万元的借条,对此,其他家人仍不认可。
王女士于是将刘先生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还债。王女士说,刘先生生前同郑女士向她借了两笔钱看病,至今未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先生的遗产继承人还债。
郑女士认可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以丈夫的财产清偿债务,但刘先生的其他家人均强烈反对。
死者父母质疑儿媳算计家产
刘先生的父母以及儿子对郑女士出具的借条不认可。
刘先生的父母表示,如王女士所说,她借钱给郑女士,借条是郑女士写的,她应该首先向郑女士索要借款。因为借款人及借条上签字的人还健在。其次,不能证实两张“借条”在刘先生生前就存在。如果不进行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这两张借条可以随时生造出来。刘先生父母要求对借条进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
祖孙两代对王女士与郑女士之间的借款提出5点质疑。
刘先生去世前时任北京万桥公司副总兼事业部经理、北京华金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北京康泰养老中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北京市万桥机电设备公司的股东之一。郑女士长年没工作,没收入。刘先生如果看病拮据,完全可以向公司等借款。
此外,刘先生没在借条上签字,说明他根本不知道此事。刘先生生前社会关系广泛,人脉极广,人缘非常好,他张口向朋友借钱看病轻而易举,没必要也绝不会让郑女士向她的朋友借钱。
刘先生在2009年11月做完第一次手术后,已经在逐步安排家庭内比较大的花销,他花费几十万送儿子出国,还给郑女士买了车,刘先生安排这些花销,每一笔郑女士都知晓。如果当时有借款,郑女士为何不劝丈夫还钱呢?
刘先生2010年7月12日留有一份经公证的遗嘱,安排了家中财产分配,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债务问题。也就是说刘先生不承认有大额债务。刘先生的父母表示,刘先生生病之后,仅父母及兄长给他的治疗费就超过20万元,刘家人都有很好的经济实力,完全可以提供经济帮助,刘先生看病不会缺钱,更不会同意不掌握家中财权的郑女士向同学借钱。
此外,刘家人还提出,郑女士有作假历史。2005年,郑女士为办理进京户口,与其黑龙江户口所在地的人合伙,编造其学历和档案,作假高级职称证书,最终骗过北京市人才引进办公室和人事部,使其户口转入北京。
刘先生的父母表示,目前正在咨询专业人员,准备对这个所谓借条的诈骗行为进行追究。
一审判决认可借条真实性判决刘先生家人还钱
一审法院审理中,郑女士向法院出具了刘先生看病治疗的相关票据,金额约87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女士出具了郑女士签名的借条,郑女士亦认可该借条的真实性,故可以认定该借款行为真实存在。
因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当时刘先生正在患病期间,需要大量的医疗费用,虽然刘先生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不能排除郑女士作为妻子在不掌握家庭财权的情况下,为刘先生筹措医疗费情况的发生。因此该债务应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两人负有清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