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经理表示,在保险合同里的免责条款中还规定,直系亲属或是同一车主的两辆车相撞,以及同一家单位名下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马经理表示,保险合同是由各保险公司制定,内容都是得到保监会的批准和认可。制定这样的免责条款,原因有很多种,但其中有一点是为了防止骗保。不过,马经理也坦言,他们发现现在骗保的人虽多,但自家车撞自家车的几乎没有。
律师:条款中“第三者”有争议
“保险合同的‘第三者’,应该是个不特定的对象,被追尾的车辆(前车)对于后车来讲就应该是‘第三者’,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车主也就转化为‘第三者’,理应获得赔偿。”苏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倪志涵认为,保险公司一刀切拒赔的做法,实际上是把降低自身经营风险建立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之上,是不合法的。
“我认为,‘第三者’与车主身份无关。”倪志涵说,“假设某人有一个车队,有1000辆汽车,那两车相撞的几率将会大大增加。按照保险公司的做法,那么这个人将被迫寻找另外999个人,以1000个不同的名义投保,才会使自己的保险权益得到保障,这显然是非常荒唐的。”
消协:格式合同具有法律效应
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曹凌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这一合同是格式合同,虽是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但已经得到保监局认可,那他们就只能认为,这些免责条款就是合乎规定的,车主只能按合同办事。除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保监会也随之出台相关规定,等有了这些法律依据,他们才能够推翻这一免责条款。“当然,既然这个免责条款已经得到上级监管部门的认可,也就说明其存在是合理的,即使有不合理的地方,也只能在今后的实践中慢慢调整与完善。”
记者调查
六成受访者不清楚“免责条款”
即便认为不合理,车主也只能接受
扬子晚报记者随机调查了20位车主,问及他们对这一“免责条款”的理解,发现20位车主中有12位车主表示“不理解”,其中有7位“根本不懂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
20位车主中,拥有不止一辆私家车的车主有6位,这6位车主中竟没有一位真正理解这项免责条款的内容与法律效力。
对于这项“免责条款”,一位车主认为这太不合理,他一直以为投保了车险就无忧了。也有一位车主表示,自家车撞了自家车毕竟是小概率事件,以后小心就是了。
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中还了解到,大多数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都是简单看合同,草草签字的。
一位认真阅读过免责条款的车主石先生告诉记者:“我签字前看过了免责条款,但是保险人告诉我这些都是无所谓的,所有的合同都是这样。就像在医院开个阑尾炎,医院也会让你在手术风险单上签字一样。”石先生当场就认为这是霸王条款,但是如果不同意这个免责条款,那就不能购买商业险,所以也只能无奈接受。
如何应对
一家几辆车,别登记在一人名下
配偶也算“同一体”,要避免
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一个家庭拥有几辆车的情况也比较常见,那么一家人的车辆在无意中发生碰擦,怎样才能争取到最大化赔偿呢?
上述保险公司的马经理表示,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的时候,一般也只是看两辆车的车主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一个家庭有几辆车,最好不要登记在同一个人名下,可以将其中一辆登记在兄弟姐妹或父母名下,这样就可以规避保险条款对“第三者”的限制。但不能是登记在配偶名下,因为夫妻财产是共有的,论起来投保人还是同一体。
另外,投保人在上保险前,还可以将名下有两辆车的情况向保险公司讲明,争取与保险公司达成自家车相撞可以赔付的特别约定。
如果同一车主名下两车相撞且没有特别约定,在理赔时,应选择损失较为严重的那辆车作为理赔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