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的两辆车属于同一车主,当天分别借给了两位互不相识的朋友。警方供图
苏州吴江两位互不相识的司机碰巧借了同一位朋友的两辆车,更巧的是两辆车居然发生了追尾。这起离奇的事故在保险理赔时遇到了麻烦,保险公司根据免责条款,认为虽然这两辆车的司机不是同一人,但车主是同一个人,就此认定车祸中“没有第三者”而拒绝赔付。
对此,当事司机及车主并不认可,目前已经请律师,准备进行起诉。
扬子晚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律师、消协,甚至办案民警、法院,在对保险合同中这项免责条款的理解上,也各不相同,导致此类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见习记者 於苏云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薛马义
离奇车祸
司机互不相识 追尾两车却借自同一人
保险公司拒赔,车主只好准备打官司
2014年9月9日下午4点半左右,苏州吴江南三环圣塘附近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民警调查得知,史某驾驶苏EV76××小轿车时,因为犯困打瞌睡,不小心撞上了前方王某驾驶的苏EB35××小轿车,追尾后两车车损均较大。办案民警陈仁杰检查两证时,惊奇地发现,两辆小轿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竟是同一个人。进一步询问得知,原来当天车主蔡某将两辆车分别借给了两位互不相识的朋友。其间还发生了有趣一幕,原本争论得差点打起来的史某和王某,得知车子借自同一位朋友,赶紧“偃旗息鼓”。
陈仁杰此后给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史某驾驶的苏EV76××小轿车负全责。当车主蔡某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称,虽然两位司机互不相识,但这两辆车行驶证上的人却是同一个。在保险公司的保险免责条款内,如果肇事方和受害人为同一人,没有出现第三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虽然这两辆车的司机不是同一人,但车主是同一个人。所以我们就认定,此次车祸没有第三者,应该予以拒赔。”
对于保险公司给出的这一说法,蔡某认为太不公平。目前,蔡某已经准备聘请律师起诉保险公司。
处理该事故的警官陈仁杰表示,已经多次发生类似事件,保险公司都是拒赔或只赔一辆车损失。
同类案例不同判法
云南昆明: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2011年,云南昆明安宁市一家采石场老板,为自己公司的40辆大货车向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一次其中两辆车撞在了一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出现第三者为由拒赔。当年9月1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交强险界定了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保险法》也未对第三者的概念进行明确。据此,昆明中院维持原判。
广东梅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2012年12月23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货车老板谢先生名下的两辆车发生碰撞。今年7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作出赔偿。
梅州中院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谢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在货车上,是在地面上受伤。因此,谢先生既是货车的被保险人,也是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第三者”。
争议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明确: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各方说法
保险公司:条款经主管部门认可
苏州某保险公司一位部门经理马翔(化名)告诉扬子晚报记者,“按照交强险和三责险规定,由于本次事故中的两辆车都在蔡某名下,被保险人也就是蔡某就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因此无法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