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法律人士表示,卢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至少要在监狱里呆20年。这就意味着,因为适用法律不同导致量刑差别巨大,他将至少在监狱多呆13年。
八闽律师事务所林柏冬
赞成加大对酒驾的惩罚力度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柏冬认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两者有区别,前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后者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林柏冬表示,在本案中,卢某无证醉洒驾驶机动车,撞击摩托车后又左转撞向行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到不特定人群,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并造成4死5伤的严重后果,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文中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危险、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通过比较重的法定量刑,可以有效地遏制酒后驾车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林柏冬表示,最高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惩罚酒后驾车犯罪有积极的法律效果,目前已在审判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
人大法学院教授何家弘
很难界定是否存在放任态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则认为,驾驶汽车肇事确实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行为人必须具有用这种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比如1982年1月10日,北京的出租车司机姚某因为对单位领导不满,故意开车在天安门广场撞向人群,导致5人死亡,19人受伤。法院以“用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何家弘认为这个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姚某确实在主观上具有用开车撞人的方法造成不特定人死伤后果的故意。但是,在一般的醉酒驾车中,现有证据却很难证明肇事者有这样的故意。这里讲的不是醉酒驾车的故意,而是撞车撞人后果的故意。
何家弘说,按照刑法理论,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包括疏忽过失和轻率过失。其中,间接故意和轻率过失的主观状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为这两种行为人都应该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只是前者对后果发生的态度是放任,后者的态度是轻率可以避免。
醉酒驾驶人对撞车撞人的后果具有何种心理状态,由于缺乏能够证明驾驶人具有放任心态的直接证据,如口供,司法人员只能根据间接证据和经验法则进行推断。现有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驾驶人是违章醉酒驾车,造成汽车失控撞车和撞人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驾驶人对撞车和撞人的后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放任的心态,就应该认定其不具有这种心态。换言之,即使法官认为被告人的心态可能是放任,也可能是轻率,那也应该按照“存疑从轻”的原则认定其心态为轻率过失,因而只能认定其犯有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