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南宁律师] 52岁女老总组织领导传销获利480万被判7年

 

发表时间:2014/8/14 14:05:45 来源: 人民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莉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并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某莉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高某、贾某、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均未向法庭出示新证据。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莉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加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按照一定顺序组成的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4808090元,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高某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宣传职责,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原审被告人贾某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以惩处。原审被告人高某、贾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原审被告人高某、贾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二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二人宣告缓刑。原审判决认定张某莉作为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以投资“连锁经营”、“资本运作”、“和谐商务理财”等活动为名,发展马某甲、陈某甲、张某丙三个主要下线,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达34人,并收取传销资金累计达到4808090元的事实,有三被告人的供述、马某甲、陈某甲、张某丙等多名证人的证言、银行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张某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据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刑法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警惕陷入非法传销组织,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南宁大成律师事务所
更多与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警惕陷入非法传销组织,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南宁大成律师事务所 相关新闻:

 
上一篇丈夫隐瞒欠债28万离婚妻子无需偿还?
下一篇儿媳倒车撞死小姨 婆婆顶包被识破被取保候审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