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夫妻应共同偿还债务,但法院不予支持
羊城晚报讯 记者凌越,通讯员周艺、黎智瑶报道:冠上夫妻之名,是否就应不分你我,无论财产与债务,两人都必须“对半分”?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产生的债务,能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男子离婚前欠下28万元,并一直隐瞒妻子直到离婚,债权人主张只要是夫妻,债务就应共同偿还,要求借债人和其前妻一起偿还28万元借款,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后不予支持。
男子彭某因游手好闲开始染上赌瘾,向李某借了28万元肆意赌博。李某多次催收彭某仍无力偿还借款,2013年7月11日,李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把彭某及彭某前妻毕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笔债务为彭某与毕某夫妻共同债务,毕某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查封毕某的一套房产。
庭审时,毕某坚决表明双方已离婚数年,不同意帮彭某还款,又称完全不认识债权人李某,也不知道这笔借款的存在,直到法院通知开庭才知道这笔欠款的存在,“我俩在离婚时已经谈清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彭某也承认28万元欠款与我没有关系。”彭某坦白,28万元欠款是赌债,不是借款。
彭某回忆,28万元欠款是在李某开设的赌场中输给李某的,当初李某要求写《现金借条》时,已经清楚告知李某他没钱偿还,对于借条上写的“因生意周转困难”的借款原因,彭某则反驳:“我是没有职业的,不存在因生意周转借款。”彭某认为,写下欠条后,李某因此多次催收无果,才把目光转移到自己的前妻毕某身上,要求毕某替彭某还款。
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由于《现金借条》中仅有彭某一人签名,其前妻毕某也不承认欠款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外,李某不能举证证实此借款是彭某与毕某夫妻合意借款,以及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又不能提供其与彭某有生意来往的相关凭证,因此李某认为债务是彭某与毕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
最后花都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求,判令该笔债务为彭某的个人债务。判决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经办法官指出,债权人作为出借方,其在出借款项之前相对于债务人而言具有优势地位,可以审查借款的用途、债务人偿债能力、借款是否夫妻双方的合意等等,如债权人意欲夫妻双方共同承责,完全可以要求夫妻双方达成偿债合意,否则可以拒绝出借款项以规避自身风险。因此,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风险应当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凌越、周艺、黎智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