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钊 实习生戴晓诗 通讯员邓碧君 周艺 一名六旬老人借用他人身份证上岗,不幸在工作岗位上猝死。公司是否该承担事故责任?近日,花都区法院对此事进行调解。
2013年7月,已过六旬的湖南人李某因家庭负担重,借用何某的身份证,进入广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当保安,并以何某的名义与公司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
上岗约一个月,李某于一日凌晨工作时猝死。事发后物业公司称,他们是在李某死亡后才发现,李某用别人的名义入职的,公司认为李某这样做是欺诈行为,因此拒绝承担事故责任。于是,李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联调工作人员对双方开展调解,认为李某以何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事故责任。调解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物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3万元,双方不再就此事相互追究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假如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参保,但劳动者因使用非本人身份证而无法获得有关工伤待遇,应认定劳动者对该结果存在过错责任;假如用人单位一直未为劳动者参保,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即使劳动者存在使用非本人身份证的情况,也应认定用人单位负有过错,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全部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