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起诉妻子离婚之后,在一个月内偷偷取现35万元,导致其名下没有可依法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依法认定该笔款为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李某在起诉妻子离婚期间,被对方要求平分名下的银行存款。但法院调取后发现,李某名下存款只有几十元,但之前有大额的取款记录。尤其是李某起诉离婚之后,一个多月时间内就取出了35万元现金。对此李某表示,这些现金是用于给工人发放工资、偿还欠款,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故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35万元扣除双方生活开支5万元后,李某需支付王某共同财产折价款15万元。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