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岁儋州女子刘某娟因诈骗罪、贩卖毒品罪数次被判刑,但仍不思悔改,使用化名先后以做生意、帮忙找工作为由,骗取了两位被害人共计87.9万元。近日,海口琼山区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娟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人刘某娟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云某。刘某娟向云某虚构了其在儋州市有农场、很有钱、有生意做、认识很多有本事的人等事实,骗取云某信任。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刘某娟虚构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的事实以借款名义陆续骗取云某共计27.9万元。刘某娟将这笔赃款用于购买彩票等活动陆续挥霍掉。
2012年3月,被告人刘某娟经云某介绍到被害人王某家里租住。期间,刘某娟也向王某虚构了其在儋州市有农场、有生意做、认识很多领导等事实,并吹嘘其能为王某儿子办理分配。当时王某正想帮其儿子找工作,便委托刘某娟帮忙找工作。
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刘某娟虚构了跑关系需要钱的理由多次骗取王某共计60万元。刘某娟拿到钱后用于买彩票等活动陆续挥霍掉,没有帮忙找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7.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另,对其所骗取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分别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