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某涉嫌绑架罪一案近日获法院一审判决,陆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深圳市无业男子陆某向萧某、彭某提议到深圳市南山区某安置区抱走杂货店老板冯某的儿子,用以勒索钱财。萧某、彭某表示同意后,三人来到安置区。陆某等三人先埋伏在杂货店附近伺机将冯某的儿子(约三岁)偷带出安置区,再将小孩带至深圳市宝安区的住处藏匿。随后,陆某打电话给冯某的妻子黄某,要求准备12万人民币赎回孩子,之后又多次去电黄某商谈赎金金额及交钱地点,但均未能收钱。被害人报案后,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偷盗幼儿,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被告人偷盗幼儿后对该幼儿给予了一定的照顾,未造成其任何人身伤害,并最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事实情节,因而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游春亮 通讯员 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