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为实现转租利益,被告人伪造一份与“房东”签订的转租协议,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们,并收取转让费163000元。近日,青羊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朋友冒充签名转租获利16万
2012年3月,房东周文模将自己位于琼楼路的铺面租赁给谢贻官,协议约定租期一年,月租金7000元,不得转租。谢贻官随后与陈龙(化名)约定,将铺面交给陈龙开设“东坡稀饭村”饭馆,预先支付半年租金42000元,由谢贻官交给房东周文模。 2012年7月,为了将该铺面转租他人,被告人陈龙伪造一份自己与房东周文模签订的租房协议,使被害人王正东相信陈龙有权将该处铺面转租且租期为三年。后陈龙让朋友高仕洪冒充房东儿子周波,以周文模名义与王正东签订三年期铺面租赁协议,骗取王正东转让费163000元。2012年9月,房东周文模上门收取时发现陈龙擅自转租,要求收回房屋,王正东发现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2月21日,陈龙在沈阳火车北站被挡获。针对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陈龙提出其行为不是合同诈骗,他只是伪造了一份协议,对指控罪名有异议。被告人陈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龙的行为系商业欺诈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合同无效,而非刑事合同诈骗,被告人陈龙的主观上也不具备故意诈骗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龙伪造房屋租赁协议书、让人假冒房东的儿子,其目的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达成房屋转租的目的,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伪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手段,其行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表示,虽然在现实的市场房屋租赁中确实存在着收取房屋租赁转让费的情况,但不管是租赁、转让,须征得房屋产权人的同意,且被告人陈龙在明知该铺面没有征得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情况下,而擅自伪造协议书、并让人假冒房屋产权人的儿子,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达成房屋转让协议从而骗取房屋租赁转让费,其行为已非民事的欺诈行为,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陈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龙退赔被害人王正东的16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