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物价上涨,长期分居的妻子向丈夫索要的扶养费由300元提高到2700元,法院经审查后,未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现年44岁的李女士与王先生于1988年登记结婚,2010年开始分居。2012年李女士曾以自己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给付扶养费,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先生每月给付李女士300元扶养费。
今年,李女士再次起诉,称因物价飞涨,300元的扶养费已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且因其总是头晕,无法外出工作,故请求扶养费的数额每月增加至2700元。王先生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称李女士有劳动能力,可以外出工作。
法院查明王先生每年收入约8万元。因李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患病无法工作,一审法院根据李女士的年龄及身体状况,认定其具备劳动能力,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并不属于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情况,且自李女士上次提起扶养费诉讼至今时间较短,物价水平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对于李女士要求每月增加2700元扶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点击进入下一页李女士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女士未能举证其具备需要扶养的情形,相反其本人身体健康,具备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支付其生活费用。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