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邓某无权要求儿子儿媳返还房屋及租金收益
儿媳与儿子闹离婚,六旬老父遂决定撤销赠与他们的土地及房屋合同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及儿媳支付赠与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租金及租金利息等。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邓德与邓青是一对父子,中山市古镇镇人。邓德与儿子邓青曾签订《赠与合同》1份,约定邓德将其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古镇镇的一块规划住宅用地(用地面积205.7平方米,登记面积为177.12平方米)的使用权,自愿、无偿、全部赠与儿子邓青个人,并因儿子经济比较拮据无钱建房,邓德再赠与邓青个人35万元用于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证的手续和房屋建设之用。
合同中还涉及了撤销赠与的相关约定,其中一条为“家庭不和睦,出现夫妻离婚或儿子离家出走、逃学等情形的”,邓德可以撤销赠与,收回上述土地及资金,并可向邓青追讨上述土地或建成房产后的全部租金收入和占用房产的费用。
2001年4月,邓青和胡茵登记结婚。2013年4月,胡茵以邓青猜疑、不关心妻子而影响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邓德与邓青签订《撤销合同,归还房产合同》,邓青同意向邓德归还上述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产且其须协助邓德办理一切过户手续。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德与邓青签订《赠与合同》赠与的财产为涉案的宅基地使用权及现金,即使该合同符合双方约定的“出现夫妻离婚”之撤销情形,根据相关规定邓德也无权要求邓青及胡茵返还房屋,更无权要求其支付该房屋租金、租金利息、使用费及赔偿房租损失。
邓德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驳回原告邓德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