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他们诉讼技巧高超,熟悉诉讼流程,并且特别注意证据的保存。许多职业打假人买到有问题的商品之后,会先选择向工商部门举报,这样,他们将会获得工商部门的一笔奖励,而且又将工商部门对商家的处罚作为日后法庭诉讼的有利证据。而普通消费者往往缺乏这类的技巧,不注意证据的保存,造成诉讼中的证据不完整。
另外,职业打假人同普通消费者相比,他们以“打假”为业,拥有更加充沛、自由的时间,而在消费维权案件中,消费者对时间、精力等诉讼成本的考虑也成为普通消费者忍气吞声、止步诉讼维权之路的重要原因。
游走灰色地带有风险
石景山区法院民一庭赵莹法官告诉记者,实践中,真正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维权问题仅是冰山一角、九牛一毛,许多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动往往通过和解了结。
赵莹强调,虽然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不刻意区分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但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权益的保护也严格限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据观察,一些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往往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比如一些打假人发现商品的较大问题后,先与商家协商,向商家索要“顾问费”、“封口费”等,而商家为防止负面新闻曝光,也会选择“破财消灾”这种方式。这也是职业打假人得以公司化运营的重要原因。
另外,还有一种“造假买假”的方式值得注意。一部分打假人与商家工作人员串通,人为地将瑕疵货品放入商家的柜面。这其实已经偏离了依法维权的范畴,甚至涉及刑事犯罪,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职业打假领域将拓宽
新消法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并且设定了最低500元的赔偿额度。这使得职业打假人的获利空间增大,或许将刺激职业打假人新一轮的“打假热潮”。
赵莹认为,从石景山法院近年来收案情况看,“知假买假”者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因为这些领域问题多,获利大,特别是食品领域的法律规定了十倍赔偿规则,而精密、复杂的产品,多需要专业鉴定,“知假买假”者需为此支付不菲的费用,相对较低的投入与产出比,让不少“知假买假”者望而却步。不过,3月15日即将施行的新消法,对耐用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证据规则的改变,也许会使职业打假人更多地关注这些领域。
据石景山区法院介绍,目前消费者维权的主要障碍在于维权成本过高,维权程序复杂,缺少更为直接有效的维权渠道。赔偿额度的提高固然有利于鼓励消费者的维权热情,但是长远来看,简化维权手续,拓宽维权渠道,加大普法宣传,才能让普通消费者回归维权主力。
结束语
本报“职业打假人生存状态调查”专栏,至今刊发了5期,至此将告一段落。这组报道揭示了职业打假群体的动机、心态、素质、手法,获利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风险。我们希望,通过这组报道,让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人有一个全面、客观、理性的认识,对新消法和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认同。同时也希望职业打假人群体秉公益之心,行正义之举,严格守法不逾矩,生财有道讲规则。 记者李松 实习生钟馨冯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