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法官谈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所获利益是合法利益

 

发表时间:2014/3/22 12:07:53 来源:法制日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核心提示:法官谈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所获利益是合法利益 ,职业打假人身份难认定。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一种通俗的社会身份,并没有法定的判定标准。如果司法实践中要鉴别“职业打假人”则意味着要求消费者证明其购买商品时的动机和目的,这客观上加重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为消费者维权增加了障碍。

  2014年3月15日起,新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开始施行。知假买假受保护得到法律明确确认。

  而在此之前,不同的法院曾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较早认同职业打假人享受消费者权益的,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法院开先河

      2009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针对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问题进行调研,编发了《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的调研信息,并在此后司法实践中将职业打假人等同于普通消费者,认可其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

  石景山区法院开北京法院之先河,将职业打假人视为消费者,基于何种考虑?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该院后得到了答案。首先,职业打假人身份难认定。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一种通俗的社会身份,并没有法定的判定标准。如果司法实践中要鉴别“职业打假人”则意味着要求消费者证明其购买商品时的动机和目的,这客观上加重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为消费者维权增加了障碍。

  实践中多由被告举证原告将购买的商品用于生产经营性活动,从而认定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这一点,则法院将会认定原告具有消费者身份。

  目前法院只能依靠原告的诉讼次数来初步推断其是否为职业打假人,而这种推断实际意义不大。

  其次,以职业区分消费者身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的实现。实践中,大部分消费者维权案件都是由职业打假人实施的。2014年3月,广州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近年广州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一直呈稳定的增长态势,但多数是职业打假人发起。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3年,有过三次以上诉讼经历的职业维权人士共计104件,占案件数的82%。

  石景山区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相符。尽管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有所获利,但这种利益的获得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是一种合法利益。

  最高法发判例支持

       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已于今年3月15日生效,与新消法选在了同一天。尽管该规定仅局限在食品、药品领域,但这一规定无疑是从法院司法层面认可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

  随后,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而孙银山案,正是肯定“知假买假”者的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的典型案例。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在购买时明知该香肠已过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又径直到服务台进行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法院最终支持了孙银山的诉讼请求。

  专业取证让人惊叹

       在石景山区法院法官眼中,职业打假人群体有几个特点。首先,他们的专业知识丰富,识别能力大多十分出众,对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往往让人惊叹,甚至熟知法律对商品标识方面的细致规定。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有名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南宁优秀律师事务所,南宁大成律师
更多与 南宁有名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南宁优秀律师事务所,南宁大成律师 相关新闻:

 
上一篇南宁律师关注:沈阳一女大学生被一教师杀死
下一篇男子以交友为名强奸16名少女网友被判死刑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