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官谈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所获利益是合法利益 ,职业打假人身份难认定。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一种通俗的社会身份,并没有法定的判定标准。如果司法实践中要鉴别“职业打假人”则意味着要求消费者证明其购买商品时的动机和目的,这客观上加重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为消费者维权增加了障碍。
2014年3月15日起,新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开始施行。知假买假受保护得到法律明确确认。
而在此之前,不同的法院曾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较早认同职业打假人享受消费者权益的,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法院开先河
2009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针对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问题进行调研,编发了《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的调研信息,并在此后司法实践中将职业打假人等同于普通消费者,认可其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
石景山区法院开北京法院之先河,将职业打假人视为消费者,基于何种考虑?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该院后得到了答案。首先,职业打假人身份难认定。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一种通俗的社会身份,并没有法定的判定标准。如果司法实践中要鉴别“职业打假人”则意味着要求消费者证明其购买商品时的动机和目的,这客观上加重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为消费者维权增加了障碍。
实践中多由被告举证原告将购买的商品用于生产经营性活动,从而认定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这一点,则法院将会认定原告具有消费者身份。
目前法院只能依靠原告的诉讼次数来初步推断其是否为职业打假人,而这种推断实际意义不大。
其次,以职业区分消费者身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的实现。实践中,大部分消费者维权案件都是由职业打假人实施的。2014年3月,广州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近年广州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一直呈稳定的增长态势,但多数是职业打假人发起。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3年,有过三次以上诉讼经历的职业维权人士共计104件,占案件数的82%。
石景山区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相符。尽管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有所获利,但这种利益的获得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是一种合法利益。
最高法发判例支持
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已于今年3月15日生效,与新消法选在了同一天。尽管该规定仅局限在食品、药品领域,但这一规定无疑是从法院司法层面认可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
随后,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而孙银山案,正是肯定“知假买假”者的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的典型案例。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在购买时明知该香肠已过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又径直到服务台进行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法院最终支持了孙银山的诉讼请求。
专业取证让人惊叹
在石景山区法院法官眼中,职业打假人群体有几个特点。首先,他们的专业知识丰富,识别能力大多十分出众,对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往往让人惊叹,甚至熟知法律对商品标识方面的细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