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8日对施晓洁、刘晓颂集资诈骗一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施晓洁和刘晓颂因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施晓洁,女,1982年出生,浙江省永嘉县人,大专文化,务工;被告人刘晓颂,男,1977年出生,浙江省永嘉县人,案发前和施晓洁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未作结婚登记而同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施晓洁明知自己不具有偿还能力,以帮顺吉集团融资、帮企业还贷、投资等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被害人胡某等23人钱款,并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利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致使被害人共计30512.74万元资金不能归还。
期间,被告人刘晓颂以帮顺吉集团融资、帮企业还贷、投资等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他人集资共计7511.88万元,后将相关款项以更高额的利息转借给被告人施晓洁使用。期间,刘晓颂陆续收取施晓洁支付的利息计1亿余元后,除归还部分借款、利息外,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挥霍、隐匿,致使被害人徐某等人共计5240.715万元的资金不能归还。
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施晓洁为筹集资金归还他人借款及利息,以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为名,收取他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没有支付相应贴现款,从而骗取资金共计1632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晓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被害群众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被害人的绝大部分损失不能挽回,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刘晓颂为施晓洁的非法集资提供帮助,并且其为赚取息差另又从事非法集资,以诈骗方法对集资款予以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作上述判决。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董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