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刚刚建立恋爱关系的小情侣,男的要向朋友借款60万,带着姑娘一起去的,糊里糊涂中,用了姑娘的卡,由姑娘签了借条。
目前,法院判决这60万元债务由姑娘和这个男人共同来承担,而她和此男早已分手。这个男人目前已经联系不上了。
这是一个多么大的教训啊。
姑娘说,借款人是他我帮他签个字而已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证据完备的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告了借款人和担保人。开庭时,作为担保人的男人没有出现,事情的经过是作为“借款人”的姑娘说的。
姑娘小裘和前男友小章在2011年6月经朋友介绍认识,马上确定了恋爱关系。
没过多久,小章说他要跟朋友借一笔钱,要小裘来做个担保好不好。恋爱中的姑娘一口答应。
借款时,对方说,60万呢,打卡吧。小章说,自己没卡,打我女朋友的卡。对方又说,既然打的是你女朋友的卡,那么借条上借款人也要你女朋友来签字,这个不统一钱我不借的。
也有朋友在旁边帮腔,你们是男女朋友,慌什么呢,这个忙总要帮的。事情的结果就是现在这张借条,借款人签字的是小裘,小章签在了担保人一栏。
借条写好后,对方将六十万元转入小裘的银行账户。小裘说她后来就直接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小章,并告知密码,第二天,小章分三次从小裘的银行卡中将这六十万全都取走了。
几天之后,小章提出分手,说她并不是他唯一的女朋友。
几个月后,小裘接到银行传票,被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借款。而小章再也联系不上了。
法院工作人员说,小章的传票也是由他妈妈签收的,小章据说都不大回家,父母也联系不上他。
所以,开庭时,被告席上只有小裘一个人。
法官说:从证据来看是一起法律关系明晰的债务纠纷原告,也就是出借人自己也没有来,出庭的是律师。所以关于借款经过只有小裘一人的说法。
但是从法庭的判断来看,证据链完整而清晰,女方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在自愿的情况下,出具借条给出借人,自己还作为借款人签了字,钱也是打入了女方的银行卡。
借条和借款都具有法律效力。现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至于之后姑娘实际上是把钱给了男朋友,她并没有用到,这都不是这个借贷法律关系中考虑的问题。
所以,判决是女方小裘和男方小章一起来承担还款责任。
男人已然联系不上这钱到底是谁来还从法院的判决上来看,小裘和小章的责任是一样的,都要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后续还款上具体怎么操作呢?
如果小裘觉得自己比较冤枉,不按判决还款,也不上诉,那么出借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至于执行人,出借人有选择的权利。
如果出借人觉得小章不大找得到,要求由小裘来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小裘名下的财产,包括存款、房子、车辆都有可能被执行。小裘据说刚参加工作不久,如果还不上这60万,还有可能变成一笔长期债务。
至于小裘说的,钱实际上是小章借的,其实,那已经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了,只要小裘有充分的证据,她可以向小章追偿。
姑娘,遇人不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