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骏的妻子林卉和儿子梓童在同一起车祸中丧生,林卉生前投保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是儿子。对这笔理赔款如何继承,顾骏和林卉的娘家人却发生争执。顾骏认为,根据事故当时两人座位位置、受伤程度、继承法的规定,应推定林卉死亡在先,故理赔款由他一人继承。但娘家人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应作为林卉的遗产分配,他们也应该有份。闹上法院后,法院最后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将保险金作为林卉的遗产处理。
2012年春节,在金湖一省道上,一辆疾驰的小轿车在超车后,因操作不当撞到了路边大树和民房,发生车损人亡的惨剧。章某一人幸存,其妻、丈母娘均当场身亡,顾骏的妻子林卉和儿子梓童事发时也在车上,遭遇不幸。顾骏在清理妻子遗物时,发现林卉生前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儿子梓童。顾骏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
顾骏十分不解,他的想法是:由于林卉和梓童当场丧生,已无法确定两人的死亡顺序。但根据事故当时两人的座位位置、受伤程度、继承法的规定,应推定林卉死亡在先。照这样的推定,林卉离世后,人身保险的理赔款应归于梓童,梓童死后,顾骏作为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悉数继承这笔理赔款。抱持这样的想法和保险公司多次理论后,都没有拿到赔款,顾骏不甘心,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看到顾骏起诉保险公司,林卉的娘家人着急了。林家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亡,被保险人林卉的遗产应当由其配偶、父母等人继承,故作为林卉的父母,他们也应分得理赔款。为此,他们也同样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向他们赔付部分理赔款。
该案在南京鼓楼法院开庭。庭审中,顾骏出具了尸检鉴定书证明林卉受伤较重的事实,又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时林卉位列前排、梓童坐在后排的事实,顾骏表示,事故专家、医学权威出具的书面材料能够反映两位死者的死亡时间,宜推定林卉死亡在先。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的座位分布、事故认定书、死亡鉴定报告都不足以证明林卉先于梓童死亡。在同一事故中不能确定两者死亡顺序的前提下,均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去年年底,作出判决,最后还是认定受益人梓童先于被保险人林卉死亡,理由有三点:第一、顾骏以尸检鉴定、座位分布来推定林卉死亡在先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第二、保险金的归属问题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三、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保险法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了遗产处理的一般原则,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其中两个人还存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这一特殊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保险法则作出了推定受益人先死亡的特殊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上述保险法规定予以适用。故最后判决理赔款按林卉的遗产处理,按照继承法,保险公司直接向林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顾骏、林父、林母履行赔付义务,三人共分5万元理赔款。顾骏不服上诉后,南京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