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春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案情回放】:
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汪春江先后在奎屯市区七个不同的地点,采取强制、威胁、诱骗等方式,分别对未满14周岁中学生楚某(女)、未满10周岁小学生李某(女)、8周岁小学生张某(女)、未满13周岁中学生王某(女)、7周岁小学生胡某(女)、9周岁小学生杨某(女)进行了猥亵,对10周岁小学生梁某(女)进行了强奸,并分别致七名受害人不同程度的轻微伤和轻伤。案发后,经奎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春江明知被害人楚某、李某、张某、王某、胡某、杨某、梁某均系未成年幼女,为满足其不正常的生理需求,采用强制、欺骗、威胁等方式,分别对上述七名被害人的身体进行猥亵,并对其中一名被害人进行强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汪春江在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及强奸罪中,具有当众、造成被害人杨某轻伤、进入未成年人住所、采用胁迫等强制手段、对多人实施猥亵犯罪、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猥亵犯罪;曾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等从重情节。据此,为保护未成年女性特别是中小学女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