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观天下
普法——共同责任 共同侵权
快速公路上突现男尸!5辆连续碾压而过的车辆共同赔偿平均担责。这可不是法官在和稀泥。虽然法律人常说,你要为你的所作所为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并非完全如此:有时候未必是你犯下的错,你却要为“他人”的行为埋单。比如最常见的群殴和高空抛物。如何在这类“群体事件”中撇清干系,请耐住性子往下看——
事件:高速路上的男尸
先从这单“神奇”的高速男尸说起。
这是发生在2012年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在晚上8时30分许,年约35岁的男子胡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在了华南快速干线一期南行约10公里处的车道上。
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胡某是如何进入封闭的快速路,但发现胡某身上有被车辆多次碾压的痕迹。事故现场有5辆小车因事故停靠,5名司机均承认他们的车都碾压过胡某。警方查到,5辆车底盘处均有刮痕和血迹,但5辆车车头均无明显碰撞人体的迹象。
让大家纠结的是:胡某是被碾压后死亡,还是在被碾压前就已经死亡?
据悉,胡某死亡的地点,刚好位于天桥下边的第二条车道,胡某死亡的原因可能有两种:第一种是胡某从天桥落下,身亡;另一种是被车辆碾压身亡。
这一事实由于交警部门已经无法查清,双方争议较大。
在此情况下,海珠区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认为5名车主没有证据证明胡某被碾压前已经死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推定胡某是被5辆车碰撞碾压之后,才死亡。
这时候,问题又来了:5辆车中,到底是哪辆车的碾压致其死亡呢?责任该如何承担?
结果:5名车主平均担责
法院认为,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到底是哪一辆车先碰撞碾压到胡某,也无法判断胡某在哪一辆车碾压过后是死是活,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规定,要求5名车主平均承担责任,并各负连带责任。
法院还认为,事发路段属于开阔的快速公路,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理应保持高度注意力,密切谨慎关注路面情况。显然在本案中,5名司机没有做到这一点。另外,行人不得进入快速公路,胡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无故闯入处于封闭管理的高速公路,本身也具有严重过错。法院最终判决由车主们承担70%的责任,胡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海珠法院一审判决5名车主和其所关联的保险公司,共同向死者家属赔偿损失共计57.5万余元。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每次撞击都足以致死
该案的二审法官张筱锴告诉记者,这样的最后认定并不是“和稀泥”,而这种认定也只是出现在民事关系中。“高速路上每辆车的撞击都足以致死。”他提出,涉案5辆车的接连撞击行为可视之为数人侵权,相当于等价因果关系。
所幸,5名司机先后靠边停车,等候交警处理。
“如果逃跑了,这个可能就构成刑事责任了。”张筱锴表示,虽然尸体处并没有摄像头,但根据警方的刑侦手段,还是能把肇事车辆锁定。
最终,因为只是民事责任的赔偿,最终5名车主的所有赔付都由保险公司埋单了。
高空抛物可能全楼“连坐” 如何让自己摆脱“嫌疑”?
——你最好知道的“共同责任”
最为人所熟知的高空抛物,令人深恶痛绝,但往往又难追“真凶”。
张筱锴称,和上述的五车连撞不同的是,五辆车都实施了侵害行为,而高空抛物往往可能只有一人实施了侵害,其余人被“连坐”。
现实生活中,也曾发生过,被害人被从天而降的物事砸伤,甚至死亡,却无法找到侵权人,最后将整栋楼的住户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而由于并无明文规定,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记者查阅发现,在早期,有的法院是判决被害人败诉,有的法院是判决物业赔偿,如今已开始有法院判决全楼住户平均赔偿。
张筱锴认为,像高空抛物这种案件,如果找不到侵权人,全楼住户赔偿未尝不可。其认为,在这类赔偿案件中,被告住户们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范畴内,更倾向于对被害人即弱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