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离婚前夕丈夫偷汇给小三10万余元 妻子“找后账”

 

发表时间:2014/11/30 12:27:56 来源: 东北新闻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离婚前夕丈夫偷汇给小三10万余元 妻子“找后账”

  离婚后,妻子“找后账”依法要回5万

  丈夫出轨在外养小三,妻子一气之下与其离了婚。离婚后,女方发现前夫竟在与其离婚前不久给了小三10万元买房。女方认为这笔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前夫赠送给小三钱款行为属于无效,将前夫、小三一并起诉到法院,追要这笔钱款。

  前夫私下给小三10万元买房

  吴玲和汪洋是夫妻,家住铁西区。二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原本家庭幸福美满,可从去年开始,吴玲发现汪洋有些不太正常,总是背着自己接打电话,怀疑其感情出轨了。

  吴玲暗中调查发现,去年3月份,汪洋认识了女青年林红,9月份以后,二人多次到宾馆开房。今年6月,吴玲与汪洋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吴玲调查发现,就在他们离婚前夕,林红在铁西区购买了一套住房,汪洋通过银行卡为林红支付了10万余元。随即,吴玲找到汪洋、林红,说这笔钱是她和汪洋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林红返还分割。

  女子状告前夫小三追要钱款

  在协调未果后,吴玲将汪洋、林红起诉到了铁西区人民法院。

  吴玲说,汪洋出轨给自己、家庭和孩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汪洋给林红的赠予行为并没有经过自己同意,而且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应属于无效。林红所受赠的这笔钱款也应当返还给自己。

  庭审中,汪洋承认自己给林红钱款时,他和吴玲还没有离婚。另外,对于赠予钱款的事儿,吴玲并不知情。同时,汪洋还表示这笔钱款是夫妻共有财产,他和吴玲离婚时没有对这笔钱款进行分割,应该一人一半。

  汪洋表示,自己的那一半就给林红了,不再索要了。林红也同意返还给吴玲一半钱款,诉讼费用也同意承担一半。

  私自赠予属无效五万元返还前妻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洋与吴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吴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10万余元赠予林红,侵害了吴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的处分权利,林红所接受的赠予有违公序良俗,汪洋与林红间的赠予行为应属无效。

  由于汪洋庭审中明确表示赠送给林红的那笔钱款中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不要了,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林红返还给吴玲10万余元的一半,即5万余元,诉讼费由林红和吴玲各承担一半。

  主审法官透露,《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经营的收益、继承的财产等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没有对财产做特别约定,应视为归共同所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财产赠予第三人不合法,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权。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有配偶者和同居的第三者签订的赠予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从这方面也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汪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因此赠予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财产应当返还。(来源:沈阳晚报)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离婚前转移财产该如何要回?南宁知名离婚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有名律师事务所
更多与 离婚前转移财产该如何要回?南宁知名离婚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有名律师事务所 相关新闻:

 
上一篇弟弟为帮哥哥减刑 找人伪造立功表现假材料
下一篇[南宁律师] 新婚妻子因丈夫只玩手机不同房两个月后离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