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男子入赘签招婿合约 离婚时讨11年工资

 

发表时间:2014/10/1 23:19:42 来源: 山西新闻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如果她坚持要离婚,那就必须遵守‘招婿合约’约定,一次性偿还结婚时的一切花费,及这11年来的工资27万元。”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依法准予原告郑某(女)与被告吴某离婚,不过被告提出的“招婿合约”在法律层面不被认可。

  2003年10月份,郑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识,吴某入赘郑某家共同生活,双方签订“招婿合约”,约定如果女方反悔,男方在结婚时的一切费用和每年工资,由女方一次性偿还给男方。2005年1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5月15日生育女孩吴某某,现跟随郑某生活。郑某曾因感情不合提起离婚诉讼,该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该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由于原、被告未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引起夫妻感情纠纷。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吴某某现跟随原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原告诉请婚生女吴某某跟随其生活并要求被告每月负担500元的孩子抚养费,均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因“招婿合约”与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相悖,该合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被告主张原告应按“招婿合约”约定偿还其11年工资计27万元,该院不予支持。

  法官认为,入赘婚姻在中国并不少见,通常是指男女结婚后,男方到女方家成亲落户的情形,这种婚姻多是女方家无兄无弟,为了传宗接代而招女婿上门。招婿上门本无可厚非,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招婿合约”明显与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相悖,故不具有法律效力。(记者 陈翊群 通讯员 陈美花)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知名离婚律师,南宁民事律师,南宁最好律师事务所,南宁大成律师
更多与 南宁知名离婚律师,南宁民事律师,南宁最好律师事务所,南宁大成律师 相关新闻:

 
上一篇丈夫婚前签500万元忠诚承诺书 出轨遭妻子索赔
下一篇丈夫婚后1年只过3次性生活 妻子不堪忍受离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