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刚刚终审判决的一起案件显示,刘女士因透支信用卡不还,被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7万多元,刘女士坚称自己办的是张3万额度的卡,只愿还3万本金及利息,终审判决法院支持了银行的主张。
截至2013年1月29日,刘女士拖欠广发北京分行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7.3万多元。多次催收不还,所以起诉。刘女士对所欠的本金数额认可,但认为银行有些利息的收取也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所以对利息和滞纳金的数额不认可。她还强调说,自己的信用卡原来的信用额度为3万元,不清楚信用额度为何后来变为6万元,银行委托其他社会机构向自己催要欠款也是不合法的。所以只同意偿还信用卡3万元额度内的欠款本金和合理利息,不同意偿还3万元额度外的欠款本金及利息和滞纳金。一审法院判她还银行7.3万多元,她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刘女士通过透支信用卡使用了银行款项,但未按约及时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银行有权根据客户使用广发卡的记录,主动调高他的广发卡信用额度,如客户不能接受该等调整,可要求银行恢复他的原信用额度,但客户对其广发卡中已发生的债务应该承担清偿责任,现在刘女士以广发北京分行调高其信用额度未征得其同意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只偿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是缺乏依据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维持原判。 (记者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