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父亲生前财产赠女友 女儿要求撤销赠予合同失败

 

发表时间:2014/1/28 23:11: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父亲生前立约将一半财产赠与同居女友,父亲过世后,女儿要求撤销父亲的赠与合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审结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赠与合同有效。

  2002年,刘燕燕与离异4年的龚明开始同居。2005年6月,刘燕燕与龚明签署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龚明愿意将其婚前所有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如双方因其他原因未能结婚,龚明自愿把所有财产的一半赠送给刘燕燕。

  2012年12月,龚明去世,龚明与前妻所生的女儿龚小娟以继承人身份取得了龚明的所有财产,包括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三套、商铺一间以及轿车一辆(轿车后被龚小娟以4万元价格变卖)。

  刘燕燕认为,根据自己与龚明生前的约定,自己应分得龚明一半的财产,与龚小娟协商无果后,刘燕燕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龚明所有的两套房屋(另一套房屋已另案起诉)、商铺及轿车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一审中,龚小娟辩称,赠与房屋要以过户登记为准,龚明与刘燕燕签订协议长达7年时间,一直未办理过户,说明龚明没有将自己财产赠送给刘燕燕的意思表示和行动。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虽然龚明生前未表示撤销赠与,但龚小娟作为龚明的继承人现在明确表示要撤销该赠与行为。

  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刘燕燕与龚明所签协议合法有效,但龚小娟作为龚明唯一继承人,可援引龚明在该赠与合同中对刘燕燕的抗辩权。现龚小娟明确表示撤销该赠与行为,刘燕燕无权依据赠与合同取得龚明一半的财产。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燕燕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燕燕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刘燕燕与龚明所签协议属合法有效,龚小娟作为龚明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龚明的债务。

  据此,重庆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刘燕燕对本案争议的财产享有50%的所有权。

  法官说法:赠与撤销权具有专属性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说,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龚明对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能否被龚小娟继承。

  该法官认为,除了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该撤销权具有专属性,仅属于赠与人,他人无法通过继承方式享有。从衡平赠与人与继承人的利益而言,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时,已经考虑到赠与行为将使遗产价值减少,在受赠人与继承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如果允许继承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受赠人的利益将无法保障,也违背赠与人的本来意愿。

  具体到本案,龚小娟不能依继承方式而享有专属于龚明的任意撤销权,龚小娟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法定撤销权,因此龚小娟负有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龚明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知名民事律师,南宁离婚律师,南宁优秀律师,南宁大成律师事务所
更多与 南宁知名民事律师,南宁离婚律师,南宁优秀律师,南宁大成律师事务所 相关新闻:

 
上一篇“亲”兄妹相恋欲登记 鉴定无血缘关系后结婚
下一篇女子透支信用卡3万不还 被银行起诉索还7万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