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具戏剧性的拐卖妇女案件。
被告人兰某本是当地一名忠厚老实的农民,2007年,其子与被害人杨某经人介绍结婚,但在婚后,兰某及家人发现杨某不能生育,其子不愿与杨某继续生活,便独自外出打工。兰某与杨某家人联系,让其家人将杨某接回未果,遂产生将杨某转卖给他人的念头。
2011年,兰某经中间人介绍,将杨某以2.1万元的价格卖给马某。直到2012年底,杨某的母亲到兰某家探望女儿时,才发现杨某已经被卖予马某为妻,杨某的母亲于是报警。
据调查,经阜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被害人杨某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该案公诉后,颍东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加强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人兰某,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卖给他人为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兰某主观恶性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再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地司法机关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作出“判三缓五”的判罚。(阜阳日报 记者 任秉文 通讯员 武艳 马顺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