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怀亮案所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1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向李怀亮送达了决定书。
2001年,河南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村民李怀亮涉嫌一起故意杀人案被捕。案件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2004年,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家属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即“死刑保证书案”。
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李怀亮无罪,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6月3日,李怀亮提出380.1247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12月17日,平顶山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收到赔偿决定后,李怀亮以赔偿金额过低为由申请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