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结婚属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类型,但是金寨县的傅某与梅某这对“表兄妹”却因为感情不合而闹至法庭要求离婚,金寨县人民法院南溪法庭日前审结该起离婚案件。
据原告梅某诉称,自己系现在父母的养女,而自己的父亲又是傅某的堂舅,故而两人从亲戚关系上应论为表兄妹。自己比傅某小了九岁,并且傅某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两人自小相识,感情较好,由于较为同情傅某,加之两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遂发展为自由恋爱关系,并于2004年登记结婚,此后生下两个儿子。婚后两人感情尚可,为了改善家庭经济条件,自己开始外出务工,由于两人不在一起,缺乏必要的沟通遂开始产生矛盾,傅某脾气暴躁,常因家庭琐事与自己发生争吵,自感伤心不已的梅某狠下心来一纸诉状将傅某诉至法院。
法庭上傅某态度积极,主动承认自己的脾气较差,一直向妻子及其家人道歉,请求妻子再给自己一次机会,并当庭写出保证书。念及家庭的梅某在法官的极力劝说下,递交撤诉申请并获法庭准许。(曾凡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