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判决苏女士和王某离婚;判决苏女士和王某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归苏女士所有,苏女士给付王某折价款的一半;王某偿还苏女士借款40万元;王某的18万元借款,双方各承担一半即9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苏女士提出王某偿还50万元的借款请求,其中40万元有借条,王某应当偿还。在购买夫妻共同房屋时,王某借款18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和苏女士各承担一半。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高玉凤 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