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南宁律师] 涉婚财产分割有学问 一方父母出资非夫妻财产

 

发表时间:2014/1/19 15:14:29 来源:法制日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涉及婚姻官司财产纠纷案件多有发生,婚姻一旦破裂,财产分割便成为了男女双方争议的焦点。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结合近期典型涉婚财产分割案件,从婚前彩礼、婚后房产、共同债务三个方面作出解析

  婚事未果婚前彩礼应返还

  2013年过五旬的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4岁的马女士。二人相识不久,王某就为马女士购买了价值1.4万元的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和衣物。事后,马女士提出将王某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否则婚事无从谈起。

  深感结婚无望的王某将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价值6800元的金戒指、金耳环和金项链。

  马女士则认为,金戒指、金耳环和金项链是她和王某共同生活时一起购买的,购买时她也出资4500元。在她与王某生活期间,王某偷走了购买发票和金项链,金戒指和金耳环已被变卖,无法返还。

  经法院查明,王某以结婚为目的为马女士购买了金戒指、金耳环和金项链,有购买发票及证人证言。马女士称,王某偷窃购买发票和金项链,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法院判决马女士返还王某金戒指、金耳环和金项链,逾期不还则按相应的价值予以赔偿。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几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院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本案中,王某以结婚为目的给马女士购买金首饰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马女士收取的彩礼应予退还。

  一方父母出资非夫妻财产

  2011年5月,杨女士和丁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感情破裂,于2012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事后,杨女士将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一套价值22万元的房产。丁某称,该房产事实上是其父出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其名下,应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争议房产是丁某的父亲出资购买的,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出卖人支付了购房款。该房屋登记在丁某的名下,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013年年底,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房产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据此,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如上判决。

  买房一方借款算共同债务

  2013年5月,家住乌鲁木齐市的苏女士将王某诉至法院。苏女士说:“2011年5月,我与王某登记结婚。由于婚后纠纷不断,导致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请求法院解除我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王某偿还借我的50万元。”

  “我与苏女士均系再婚,婚后我母亲将店面交由我经营。但苏女士常发脾气说要离婚,还到店里砸东西骂人,还将3块玉石藏起来,我婚前的车也在苏女士处。”王某称,其向苏女士借的40万元均用于做生意,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另取走苏女士的10万元,也是用于做生意,并不是借款。

  经审理查明,苏女士和王某结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45万元。购买该房屋时,王某曾借款18万元。因王某做生意急需用钱,将苏女士婚前的一套房产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40万元。因生意不好,到还款日未能及时还款,该房屋用于还银行贷款,王某写下了借苏女士40万元的借条。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知名民事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优秀律师事务所
更多与 南宁知名民事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优秀律师事务所 相关新闻:

 
上一篇夫妻闹离婚 父亲摔死亲生儿子
下一篇未婚女子户口本上“被结婚” 婚事耽搁两年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