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渐生嫌隙后分居,丈夫动手打了妻子。1月14日,六合法院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该案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原告芮某和被告关某(女)系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两人于2006年11月在网上认识随即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双方相识之前均有一段婚姻,婚后芮某带其前婚生女同关某一起生活,后因为琐事双方发生争执,芮某带女儿一起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原被告曾于2009年11月30日发生争执致使关某耳朵受伤,关某报警后,在派出所协调下,芮某向关某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以后不再打关某,并向关某表示歉意,愿意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的诚意,两人和好。但随后双方感情仍继续恶化,争吵不断。
2013年12月23日,芮某向六合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房产,女儿归原告抚养。2013年12月17日,六合法院进行诉前调解,但因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效。2013年12月26日,法院第一次庭审时,因被告情绪激动,要求请律师代理参加诉讼,故休庭。第二次庭审过程中,芮某声称如果不能判决离婚,将采取一系列过激措施,并殴打被告。
案件承办人根据关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关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于当天作出裁定,禁止原告芮某殴打、威胁、辱骂被告关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