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妇女在离婚后半年生下一个孩子。其前夫认为,她在分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诚的义务,也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权。因此他将前妻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前妻向其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日前,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这名男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邵先生和叶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主要为: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婚后所有财产均归叶某所有。协议离婚后约半年,叶女士入住医院,并生下一个孩子。前妻在离婚后半年生育,让邵先生无法接受。一怒之下,他将叶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叶某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诉讼费由叶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邵某和叶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很好地经营婚姻生活,导致离婚,双方对离婚事宜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在协议离婚之时,邵某对于叶某是否已经怀孕并不知晓,可见叶某是否怀孕并非是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邵某和叶某之间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是基于二人存在婚姻关系而发生,本案中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同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叶某末次月经时间与离婚时间相差无几,能够确认叶某怀孕是在双方关系不睦并涉及离婚事宜的阶段中所发生。据此,邵某要求叶某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法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邵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他的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叶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诚的义务,也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权。而叶某请求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庭审中,邵先生表示,叶某的受孕时间为双方感情破裂的分居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他并不知晓叶某怀孕。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与叶某解除婚姻关系之时,邵某对叶某于双方感情破裂的分居期间怀孕一事并不知情,现在邵某于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主张叶某的怀孕侵犯其人格尊严,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邵某并未就其主张的侵犯人格尊严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另外,依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邵某仅以叶某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为由,要求叶某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律链接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有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