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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克生育权纠纷:妻子擅自流产丈夫无权索赔 ?

 

发表时间:2014/1/11 22:49:51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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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丁克”与生育权的PK无疑同样存在。目前,法院审理的“丁克”家庭生育权纠纷主要有三种典型案例。

  一方拒绝生育 , 另方有权要求离婚

  【案例】鉴于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变大,生活成本增长,为不想在成为“房奴”“车奴”之后,又变成“孩奴”, 钟学鹏与薛静萍结婚之初,便立誓做“丁克”一族。可5年过后,薛静萍渐渐有了想要个孩子的想法,但钟学鹏却不顾及她的感受。2013年8月12日,薛静萍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准予离婚。

  【点评】尽管钟学鹏与薛静萍曾有约在先,但鉴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决定了薛静萍有权反悔,而钟学鹏也不得拿“违约”说事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

  妻子擅自流产 , 丈夫无权索赔

  【案例】刘黎明与夏晓媛在恋爱期间已明确不要孩子,婚后还签订了“坚决不生子女,任何一方都无权后悔”的书面协议。婚后,夏晓媛怀孕,未得到丈夫同意做了终止妊娠手术。2013年9月,刘黎明以夏晓媛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被法院驳回。

  【点评】 尽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即生育权不仅属于妻子,丈夫也同样享有。但鉴于这种权利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双方配合,也就决定了夫妻双方在行使生育权时,要彼此尊重,协商进行,不能强迫、命令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本案中,夏晓媛有权决定是否生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案,刘黎明无权索要赔偿。

  单方收养,另方有权拒支抚养费

  【案例】婚后,杨如刚想要一个孩子,但妻子拒绝。杨如刚单方收养了一个孩子,交由自己的父母代养。谁知,一场大火让杨如刚积累的财富化为了灰烬,其无力抚养年仅6岁的孩子。杨如刚要求李莎莎承担抚养费用。李莎莎以当初反对收养为由拒绝。杨如刚于2013年10月9日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判令李莎莎支付抚养费请求。

  【点评】 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其中的父母子女,必须是以具有血缘或拟制血缘关系为前提。血缘关系指是由婚姻或生育而产生的人际关系。拟制血缘关系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与血缘关系具有相同的地位,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很显然,李莎莎与孩子之间并不具有血缘关系。同时,由于《收养法》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即在李莎莎不同意收养,事实上也没有抚养的情况下,不仅杨如刚的单方收养行为无效,且不能因为李莎莎拒绝生育、杨如刚出于无奈而为之,继而推定孩子与李莎莎之间具有拟制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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