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9/16 9:16: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庭审中孙玲对涉案房屋位于几单元都忘了,法院推断孙玲对自己房屋的陈述缺乏常识性和合理性,故对孙玲称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考虑到王华与被告王明系同胞兄妹关系并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且原告王华、李成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法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孙玲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故依法判决:登记在王明名下的涉案房屋归王华、李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