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通常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应以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准。但是,房屋所有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权属关系与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2008年,王华背着丈夫李成在市区买了一栋房子。为了不被丈夫发现,王华借用了哥哥王明的名义。王华万万没有想到5年后兄嫂闹离婚,嫂子竟然要分割自己的房子。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王华诉至法院请求确权。2013年9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判决:登记在王明名下的涉案房屋归王华、李成所有。
同床异梦 妻子借哥哥名义买房
王华和李成结婚已有二十年,因为李成家里做煤炭生意发家,王华便跟着婆家一起做生意。日子久了,在生活和生意上,王华跟婆家逐渐产生矛盾。王华隐隐感觉和李成走不到最后。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王华决定瞒着丈夫在市区买一栋房子。选好房后,王华找到哥哥王明,双方签订了一份产权归属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王华支付房款,房主暂定名为王明,实际产权所有人为王华;产权所有人有权利随时收回产权,王明应无条件配合收回”。房屋买好后,该房屋一直由王华父母居住。
兄嫂婚变 嫂子拒不返还房屋
将房子放在哥哥名下的王华万万没有想到,5年后哥哥嫂子竟然会闹离婚。原来,早在2006年王明和妻子孙玲之间便产生了裂痕。2011年,王明离家出走了三年,回家后便要求和妻子离婚。自己为这个家庭付出了宝贵的青春,到头来却换来丈夫的抛弃,孙玲不甘心,一定要跟丈夫平分财产。协商财产时,王明把当初和妹妹签订的产权归属协议拿出来,说这涉案房子是王华的,不能分。但孙玲不相信,认为王明是在恶意转移财产。眼看着兄嫂的离婚大战烧到了自己的房子上,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王华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确权。
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归王华夫妻共同所有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系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通常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应以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准。但是,房屋所有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权属关系与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从该案权属登记过程中所有票据及权利凭证的占有来看,原告王华、李成向法庭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涉案房屋土地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测绘费、徐州地方税务局现金完税证、徐州市财政局出具的房屋买卖费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徐州市房地产估价单等票据,而被告孙玲却未能提供证明其拥有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凭证,故从权利外观形式来判断涉案房屋应归原告王华、李成所有。
从登记房主王明与原告王华之间签订的房屋产权归属协议来看,王明与王华系兄妹关系,双方在诉争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之前,就诉争房屋的权属作了明确约定,且在开庭时双方均对该产权归属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可,孙玲对该协议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抗辩,故法院对该产权归属协议予以确认。
从获得权利的基础来源来看,通常情况下,通过买卖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要支付房屋价款,因此房屋由谁出资购买是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认定涉案房屋是由原告王华出资购买,被告孙玲辩称由王明出资购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王明当庭陈述自己未拿一分钱,购房款全部由王华所拿,故法院对孙玲的辩称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