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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祸致残妻子要“性福”提离婚 法院判不离

 

发表时间:2013/9/12 22:45:39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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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让人很纠结的案件,判决离婚还是不判,结果都很难满意。近日,在法院终审下,阿颖(化名)的离婚请求还是以失败告终。
  夫成残疾人 妻索“性福”提离婚
  阿颖和丈夫阿盛(化名)本来有个幸福的家庭。然而,一场车祸让幸福瞬间化为乌有。
  2004年8月底,阿盛在外出做生意的过程中,发生车祸。虽然经抢救,命保住了,但成了一名三级伤残的人。据悉,车祸造成他特重颅脑损伤,系重度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受害的不仅是阿盛,还有他的妻子和其他家人。
  夫妻矛盾渐生。因为丈夫车祸导致无法正常过性生活,这也加剧了夫妻感情的恶化。
  2008年8月间,阿颖带着女儿回娘家打工。2011年3,她第一次到德化县法院提起离婚,被判决不准离。
  一年后,去年8月份,阿颖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她要求女儿小涵(化名)由她独自抚养。
  为了治病 已向亲戚借款20多万元
  自己身患重疾,而今妻子又要离婚,阿盛坚决不同意。
  他们于2000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2年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有了女儿小涵。要不是那场车祸,这个三口之家的幸福生活才刚刚起航。
  对于妻子的离婚诉讼,阿盛说,自己是为了家庭才外出做生意,以致发生车祸,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阿颖不应该推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不同意离婚。另外,他为了治病共向亲戚借款20多万元。
  扶养是义务 夫妻和好仍有可能
  那么,该判离婚,还是不判呢?

  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阿盛和阿颖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育有一女。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双方如能互谅互让,真诚沟通,和好仍有可能。而且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阿盛因车祸现脑部方面的疾病尚未治愈,阿颖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因此,阿颖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阿颖败诉。点击进入下一页点击进入下一页
  阿颖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判决考量更多 社会现实因素
  在早报法律顾问团律师史羊拴看来,这个离婚案件实在是两难。
  他说,按照一般诉讼实践,在夫妻双方以感情破裂的因素起诉离婚的案件中,一般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经过六个月时间的调解后,如果原起诉方仍然再次起诉的,那么就意味着经过和解感情仍然无法复合,符合感情破裂的要素,一般准予离婚,如本案中的情况,实践中较少,属于个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义务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如果本案原告以此为理由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确实存在着逃避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嫌疑,故法院多次审理均不判决离婚有依据。
  但阿颖还认为,她作为一名正常的女人,有“性福”的权利。对于这个理由,个人认为虽然性生活属于婚姻生活中的一部分,但是在婚姻生活之后出现一方丧失相应性能力的情况下,夫妻间的伦理道德约束义务高于该义务。
  总之,两个人之间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之一就是共同生活,互相照顾,缔造幸福,同时以家庭为单元还可以提高应对社会不幸事件的能力,因此,维持如同本案的家庭的稳定性可能是法院考虑的社会现实因素。
  ■相关案例
  其实,类似的案件,在国内出现不少,有些案件灵活处理,让双方有个较满意的结果。
  ◆河北 丈夫触电残疾 离婚妻子承担3万元债务
  李兵(化名)婚后不幸触电,双腿肌肉被击穿,且失去了右臂。妻子张兰(化名)在打工时有了外遇并同居。张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分居近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李兵身有残疾,作为妻子的张兰不但在生活上没有给予照顾,而且与他人同居,存有过错。无过错的李兵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点击进入下一页点击进入下一页
  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达成了由张兰承担夫妻共同债务3万元、补偿李兵生活困难补助2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两间平房归李兵所有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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