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吴运强是依《入股协议书》与他人合作开发,没有转让或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
阮齐林还认为,《刑法》设立非法转让、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目的是要惩治无开发的“倒卖地皮”行为,但吴运强投资进行了实际的开发建设项目,幼儿园也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因此与非法转让、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实质特征完全不同。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也认为,双方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于建设幼儿园,但合同中有“乙方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在保证满足幼儿园及其配套所需的情况下,其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可作其他用途。”被告人以本公司名义报建,将土地和建筑物转让他人使用,虽与合同约定的主要用途实际上有偏离,但完全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因此不构成犯罪,至多追究民事违约责任。
目前,案件已发回固始人民法院重审。固始县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张杰表示,由于案件目前还在审理之中,因此不便接受记者采访。他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判结果将在3个月内进行裁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汇入私人账户
但另一桩让吴运强想不通的事是,自己缴纳的200万元保证金为什么打入的是警察个人账户?之后这200万元保证金,为什么又变成了纪委、监察局罚没的违纪款?
吴运强说,在其被关押期间,固始县公安局提出交200万作为保证金便可办理取保候审。为了能让他早些出来,一家人到处想办法,凑出了150万元,并将钱款全部存入了账号为605157102200266660的账户。
“这是陈红霞的个人账户,她还和我哥约定,等我出来之后再交剩下的50万元。”吴运强说,在交齐150万元后,陈红霞曾给他的哥哥吴运银开了一张用A4纸打印的收条,落款为“固始县经侦大队”,没有加盖公章。
2010年1月5日晚上,杨庆安带着取保通知书,将关在看守所的吴运强放了出来。“收条后来又被她要回去了,她说之后会打正规票给我。”吴运强说。之后,他回到珠海,又分三次将钱打入了陈红霞的账户。
吴运强留存的两张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单(客户联)显示,2010年1月13日,吴运强的司机王中林向前述账号账户汇入30万元。2010年1月18日,吴运强的财务人员徐士云又向该账户打入12万元。这两笔款项的手续费收据上均显示,该账户户名是“陈红霞”。
对于吴运强举报缴纳的200万元保证金存入陈红霞个人帐号的问题,固始县纪委和固始县委政法委联合调查的结果是,吴运强反映的此问题基本属实。
固始县相关方面出示给中国青年报记者的调查结果解释称,固始县公安局原有的案件专用账户于2009年账户清理时被取消。“当年12月,因为此案还在侦查之中,扣押吴运强的保证金150万元(后又交50万元,共计200万元)无法进到县公安局大账上,经领导同意并安排陈红霞设立一个私人账户,用于转款转存吴运强上交钱款。”
保证金成了违纪款?
自2010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后,吴运强表示,自己曾多次向陈红霞索要保证金正规收据,直到10个月后,才收到一张《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上面显示:收款单位为“纪委、监察局”,违法(章)事项是“违纪款(非法转让土地非法所得)”,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章为“固始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财务专用章”,开具日期是2010年11月23日。
吴运强不明白,明明一直说的是保证金,怎么开出来的票却变成了违纪款?
对此,固始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一室主任王磊给出的解释是,吴运强缴纳的200万元是对其非法转让土地非法所得的追缴款。同时,他还表示,2009年对吴运强的查处,是由纪委牵头,联合工商、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的。王磊称:自始至终从未对吴运强表示,200万元是保证金。
但在同一天,固始县宣传部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提供的《关于吴运强实名举报固始县警察敲诈勒索300万元财物的调查情况通报》中,明确写明200万元保证金,两处说法明显相悖。